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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福清将对房地产领域及中介机构严重失信行为...

sam_mi 发表于 2019-12-14 20: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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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连续印发了《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印发《福清市房地产领域失信记录及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加快推进福清市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行为,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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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

其中,对于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的严重失信行为,福清市住建局还联合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惩戒。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认定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2.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3.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4.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5.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6.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住房租赁机构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7.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8.房地产经纪机构变“居间”为“代理”,交易过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D级危房、违法建筑等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如果认定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如下惩戒: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2、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3、列入信用不良记录。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查封经营场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局、金融管理部门
由金融、住建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惩戒对象房地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具体包括:(1)失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低于60分(依托省住建厅房地产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及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或房地产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列入“黑名单”:
1.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甚至通过欺骗、贿赂的方式取得开发资质;(监管单位:住建局)2.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甚至通过欺骗、贿赂的方式取得预售许可证;(监管单位:住建局)3.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监管单位:住建局)4.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监管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监管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6.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虚假广告;(监管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7.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监管单位: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8.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含现售备案证)销售商品房,或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监管单位:住建局)9.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监管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10.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监管单位: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11.一房多卖,将已出售的商品房屋再次销售给他人;(监管单位: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12.违反规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屋;(监管单位: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住建局)13.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监管单位:住建局、金融办)14.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或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或提供其他违规购房融资服务;(监管单位:住建局、金融办)15.以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监管单位:住建局、金融办)16.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监管单位:金融办、住建局)17.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监管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18.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监管单位:住建局)19.未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违规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监管单位: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金融办)20.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监管单位:住建局)21.商品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强制交付使用;(监管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22.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被相关部门通报、处罚的;(监管单位:住建局、人社局)23.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监管单位: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住建局)24.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监管单位:自然资源与规划局)25.未按要求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业主大会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监管单位:住建局)
国家、福建省规定的其他应纳入“黑名单”的行为
联合惩戒实施部门住建局联合市发改局、市国资委、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金融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工会、市妇联以及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等。(若市本级单位无权限,则上报上级单位)。
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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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细则可以参阅福清市政府网站相关文件。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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