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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对上市企业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的若干意见

银戒指 发表于 2019-5-1 13: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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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上市企业持续做大做强福清生产基地,经市十七届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上市企业投资项目投资补助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获得此项奖励的企业必须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且总部位于福清。

2、投资项目必须在交地后两年内建成投产。

二、补助标准

对于上述上市企业在福清投资的项目(占用化工用地等紧缺资源项目除外),可参照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产业优惠政策》享受如下投资补助:

自项目交地之日起两年内,实际完成投资在1-5亿元(含)的,给予企业1%的投资补助;实际完成投资在5-10亿元(含)的,给予企业2%的投资补助;实际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的投资补助。

三、补助程序

上述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提出申请,经所在园区或镇街审核盖章后,报市政府批准拨付。

四、该补助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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