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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福清机灵弟 发表于 2019-2-22 15: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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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清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融政办〔2018〕12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福清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整合项目、资金、人才等优势资源,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市集聚发展,构建良好金融行业生态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福州自贸片区保税港区,税收关系、银行基本账户、托管账户(银行监管账户)在福清辖区的新注册或迁入的、在监管机构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含政府推动的产业引导基金)、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以下注册资本均为实际到资):

(一)注册或迁入时间在2017年6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

(二)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三)在我市自开业后承诺经营满5年以上。

第二章  奖励优惠措施


第二条  注册便利。

支持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的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市发改局(金融办)、市监局及相关服务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在企业注册时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条  购房、租房奖励。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和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享受以下购房、租房奖励:

(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按实际租房面积核算,给予连续补助3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三)上述购房、租房补助,可择一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注册落户奖励。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和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落户奖励分5年兑现,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福清市。

第五条  税收贡献奖励。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可获得税收贡献奖励,奖励办法参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招商引资税收分成办法(修订)的通知》(融政综〔2017〕384号)执行,具体如下:

(一)自获利年度起,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70%给予奖励;年缴纳税收净入库数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福清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二)自获利年度起,股东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在企业年缴纳税收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工资薪金税目外)的地方级留成部分70%给予奖励;在企业年缴纳税收净入库数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工资薪金税目外)福清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对参与收购我市企业自然人股份产生的收益部分应单独核算,由财政局、地税局审核通过后,再给予相应奖励。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界定参照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执行,每家不超过5人)在开业之日三年内,每年以其工资、薪资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投资出资奖励。  

直接投资本市且当年实际到资超过200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其当年实际到资的0.5% 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七条  申报流程。

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可以将系列证明材料整理送至市发改局(金融办)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市政府研究,以确定该机构享受的奖励额度和奖励时限。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

1.奖励申报书、承诺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书;

4.招募说明书、验资报告;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表;

6.税收凭证(由税务部门出具);

7.监管机构备案文件或批示;  

8.高管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社保材料(由机构出具,加盖公章,最多不超过5人);

9.股权转让说明书(或协议书);

10.投资福清境内企业情况(投资情况介绍、财务审计报表明细等)。

第四章  奖励兑现


第八条  兑现时间。


(一)购房、租房奖励。1.符合购房奖励的:公司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向市发改局(金融办)申报,申报通过后两个月内予以一次性兑现奖励。2. 符合租房奖励的:在租房租期满三年后向发改局(金融办)申报,申报通过后两个月内予以一次性兑现奖励。

(二)注册落户奖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注册登记及备案的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受理申报,申报通过后先按每年20%连续三年予以奖励,剩余40%在第五年度同年予以奖励。在企业申请当年奖励后,两个月内予以兑现。

(三)税收贡献奖励。在实际缴纳税收入库后受理申报;若税收贡献巨大的,可以“一事一议”,适时提出申报;申报通过后两个月内予以兑现奖励。

(四)投资及出资奖励。在实际投资及出资到位一年后受理申报,申报通过后两个月内予以兑现奖励。


第九条  兑现办法。


涉及奖励和补助资金兑现的,由市发改局(金融办)提出意见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负责落实。

第五章  奖励终止


第十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一切优惠政策的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不遵守核准、登记、备案或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二)不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或者违反规定出资的;

(三)凡是入驻福清辖区的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应于6个月内登记成管理人,在登记成管理人之后6个月内未按要求发行产品或所发行产品未备案的,资金未进行监管或托管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四)投资方向不符合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产业政策,或者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的;

(五)违反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规定,超范围经营的;

(六)在享受该优惠政策期限内,将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迁出本市的;

(七)在基金合同到期前清盘的;

(八)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上述企业符合本市关于总部经济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择一享受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若现行财税体制发生变化,该奖励实施办法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分年度奖励的相关条款执行到期满为止。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市政府将对本办法予以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融政综〔2016〕170号)即废止。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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