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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文字版)

鱼头侄儿 发表于 2018-9-23 10: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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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2015年(含)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3%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和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七、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融统计的产值达到5亿元且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3亿元且纳税每增加3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二)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八、鼓励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
(一)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实收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市新成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我市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2014修订)的通知》(融政综[2014]140号)及《福清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后续修订版文件执行,后续修订文件与前版文件有冲突,以后发布文件为准。有关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单个企业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福清地方所得部分。
(二)发改局根据上述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一、金融扶持
积极支持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推荐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协调工、农、中、建、农商等在融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等。具体方案由发改局(金融办)另行发布。
二、上市奖励
(一)境内上市
1.在省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以及完成上市前其他相关手续的企业,给予总额250万元奖励,按3批次执行。  
2.企业依法在境内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350万元。
3.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350万元。
(二)境外上市
后备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上市再融资
企业再融资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
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交易后给予奖励120万元;按规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
四、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落实领导挂钩服务制度,每家省、市上市后备企业由一位市领导挂钩服务。在后备企业启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实际困难可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办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奖励资金含省、福州市奖励部分,由市发改局(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上述政策措施施行之前已完成股改并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申请奖励按《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5〕132号)执行。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九条措施
一、对接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政策
用足用好省、福州市企业技改基金,积极组织我市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做好基金申报工作。对获得福州市技改基金的项目,我市给予20%贴息补助。
二、对接福州市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
积极组织我市企业申报重点技改项目入库工作,争取获得福州市技改基金的支持。对获得福州市贴息补助的项目,我市再给予20%配套。
三、对企业技改项目投资予以补助
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再给予20%配套。
四、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财政给予20%配套。
五、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财政给予20%配套。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实施技改的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2000万元的或购置信息化软件设备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我市给予设备购置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七、支持企业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
对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专项改造项目(如智能化技术改造、智能化成套装备购置等),我市分别按国家、省、福州市级项目扶持资金额度的50%、40%、30%给予配套扶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
八、促进企业实施“两化融合”
对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我市给予50万元奖励。
九、扶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一)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吨)且已竣工,我市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我市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被评定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我市按上级拨补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
(四)鉴于我市节能降耗绩效考评压力较大,对高能耗企业进行节能诊断,推进企业节能改造。经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认定符合要求的企业,我市给予5万元的节能诊断补助。全市每年节能诊断专项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十、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我市不重复叠加配套。 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五条措施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40万奖励。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福州市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福州市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福州市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奖励。
(三)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奖励。
(四)对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福州市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奖励。
五、鼓励实施智能示范工程
对新确认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我市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我市不重复叠加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与行业龙头共建窄带物联网开放实验室,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10%补助。
(二)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给予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补助。
(三)对从事互联网(含物联网)自主平台运营的信息化企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能够依法纳税的,年累计访问量达100万个IP(由第三方统计机构提供证明)的前三名,我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拓展应用领域
(一)优先支持物联网企业使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数据中心,福州市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补助。
(二)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实施物联网产业核心技术重大专项,福州市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三)鼓励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低功耗广 域智能物联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对省级评选出的优秀创新产品,福州市按省级补助金额1:1配套。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补助。
(四)扶持互联网示范企业。每年公开申报评定福清市5家优秀互联网示范企业(含互联网硬件制造、软件研发、平台运营),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互联网专业人员制定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和措施,并公布入列名单。
三、加大市场推广力度
(一)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1.5%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参与省内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福州市按合同完成金额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省市合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二)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市物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物联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本市使用单位,福州市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我市不重复叠加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福州市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再给予10%、20%和20%补助。
(二)加快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推动全省、全国数据资源聚集,争取在健康医疗、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福州市对每个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
(一)对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福州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10%补助。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
三、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
(一)支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发应用数据。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福州市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福州市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50%的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数据租用费用10%补助。
(三)扶持软硬件技术研发。对从事软硬件技术研发(含智能设备研发、平台软件开发、为企业提供ERP、MES系统升级方案)的信息化产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的,能够依法纳税的,我市按照企业投入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我市不重复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五条措施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 福州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 福州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按30%给予配套。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
(一)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 福州市给予1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50万元。
(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 福州市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福州市再给予6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配套20万元。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 福州市给予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15万元。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 福州市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5万元。
(六)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为鼓励企业创品牌积极性,对已获评企业新增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每项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对年产值在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保底50万元奖励,对同比增长率在2%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15亿元(含15亿元)-50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为3%以上,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10亿元(含10亿元)-15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在5%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在10%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5亿元以下的,且同比增长率在15%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4万元的奖励。新投产且入统的工业企业,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含5千万)以上,每千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第一次入统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一次入统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创建质量品牌
(一)设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提名奖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二)设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设国家实验室认可奖。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含企业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设技术标准战略奖。对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项目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通过福州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定福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福清市农业标准规范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标准贡献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级标准贡献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设国际标准管理体系认证奖。对首次取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GAP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六)对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对每注册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给予补助,以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组织核准申请的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为补助标准,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 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的,我市将不再给予叠加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双创” 工作的八条措施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国家、省、福州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协助企业对接2亿元的福州市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从“福清市科技发展基金”中划拨3000万作为“双创”扶持专项资金,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在福州市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按福州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在福州市给予1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配套。
三、对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5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分别再给予30%、50%、50%配套;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在福州市给予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50%配套。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给予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50%配套;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50%配套。
六、福州市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我市再给予50%配套。
七、积极搭建创客(团队)和投资者的有效对接平台,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其实际直接支出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八、每年投入100万元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市集聚的活动。
九、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的,我市将不再给予叠加配套。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为福清市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试行)》相关待遇。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融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企业各类人才奖励补助
(一)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二)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7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三)在国内主板上市的、总部在福清并在福清年纳税3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含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0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融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在福州市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基础上我市配套补助50万元。
六、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 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七、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
(三)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一、组建专业集群,培养紧缺人才
统筹增设福清当前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塑胶、食品、玻璃、纺织、能源、医药等八大产业的紧缺专业;组建专业集群及专家委员会,设立专业设置专项扶持资金,新设专业经教育、人社、经信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委员会认定后给予100万元的启动与建设经费补助。
二、深化政校企联动,推进产教融合
政府牵头、部门支持推动学校与企业、行业共建多元投资主体职教集团,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开展福州市级及以上“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合作企业和中职学校分别按每生3000元和2000元给予补助;对于开展福州市级及以上“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按每生3000元至6000元给予补助;积极开展特色经济项目培训,对于成效突出的项目培训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实现校企人员“互兼互聘”,聘期待遇按照《福建省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学(试行)》规定由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三、整合职教资源,拓展培育模式
实施职教资源整合与学校布局调整方案,对于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分级建设实施意见》要求被认定为示范性学校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规范化学校的给予50万元奖励,2017年底前未达标的学校引导其退出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系列。支持有条件的中职学校开设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培养高技能人才,按所培训对象获得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证书的人员数每生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实行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和职业培训“见证补贴”等政策,给予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人500至2200元补助;市属各类职业院校学生参加我市就业见习基地或诚信用工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享受3个月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少于300元;设立财政专项经费对在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等职业教育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师生给予1000 元到50000元不等的奖励;对开展创新创业大赛以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职业技能竞赛补助;建立 “首席高级技师”制度,支持企业对获得“首席高级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或股权制、期权制等,提高技能型人才收入水平。
四、健全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待遇
在我市工作的拔尖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能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和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享受二级保健待遇;经认定的我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省技能大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获得者),享受福州市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在我市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在我市医院就医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榕委办〔2013〕6号)的我市引进的拔尖高技能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五、完善办学机制,打造实训平台
市公共实训中心2018年申报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培育建设项目,申报成功给予300万元启动资金,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给予300万元奖励;依托我市职教中心建设的校企合作实训平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个基地不少于50万元的经费补助。
六、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福清市教育局、福清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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